2008年3月2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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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客车颠簸致乘客胸椎骨折 运输公司逃不脱赔偿责任
通讯员 刘丽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因为路面不平,老太太在车上被颠簸得胸椎骨折。这种意外很少见,客运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很有争议。宁波镇海区法院日前审理了由此引发的一起客运纠纷,受伤老太获得了8万多元的赔偿。2007年8月11日,63岁的王老太乘坐客车从宁波去慈溪。客车途经329国道时,因该路段在修路,路面非常坎坷不平,于是客车颠簸得厉害。当时坐在中后排位置的王老太突然感到腰背部疼痛难忍,额头上冒出豆大的汗珠。老太立即要求司机停车送其去医院,在司机拒绝后,老太报警。
    交警出警后,王老太被就近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和鉴定,王老太胸12椎体爆炸性骨折,腰4椎体滑脱,伤势构成九级伤残。
    出事后,王老太的家人起诉客运公司,认为老人是在客车上受的伤,客运公司就应该赔偿。
    但是客运公司辩称,经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并非交通事故,驾驶员无事故责任,纯属交通意外。王老太受伤和运输公司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运输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此案在镇海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运输公司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人民币8.6万余元。

  法官:安全送旅客到目的地是承运人的义务
  承办法官介绍,当乘客购买车票登上客运汽车后,就与客运承运人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关系,并产生了一系列的权利义务。作为客运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负有确保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应当安全准时地将旅客运送到车票上标明的到达地点,对在运输过程中不是由于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旅客一切人身和财产损失,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